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19-09-30浏览次数:2688

校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南平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南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参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行〔20194号)和南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南财行〔2019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差旅伙食费。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其余用餐费用由个人承担。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伙食费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用餐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出差人员日伙食补助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早餐、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40%40%交纳。

一天内由两家不同接待单位按照规定各安排一次工作餐的,出差人员当天不再领取伙食补助费。

二、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出差人员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次按照出差人员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用于跨市县乡开展公务活动的,出差人员交费标准参照前款执行。

三、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交费后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出差人员在报销时应如实申报交费情况(参考格式见附件)并提供交费凭证,作为报销附件归档。

提倡、鼓励出差人员自行用餐或用车。自行用餐或用车的,报销时不需要提供交费凭证。

四、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不得拒收,并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有效收款凭证。

五、学校作为接待单位要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积极配合做好其他单位出差人员来校开展公务活动服务保障工作,并按规定收取费用,及时出具收款票据。有缴费、开具相关票据的,业务经办人应在15天内到财务办理相关支出的报账手续,学校财务可根据收款票据和回执冲减相关支出,或作为学校收入处理。

六、学校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费标准如下:

伙食费标准为:

1、早餐 10//

2、午、晚餐 30//

市内交通费标准为:

1、高铁武夷山北站20/

2、高铁武夷山东站60/

3、武夷山三木自由小镇30/

七、本通知自2019101日起施行。

  

附件:出差人员用餐用车情况申报表

  附件 出差人员用餐用车情况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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