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4〕220号)精神,根据《澳门银银河官方网welcome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2016〕11号),为确保我校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费减免是学校对部分因家庭经济条件所限,缴纳学费确有困难的学生实行的一项资助措施。
第三条 学费减免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学院在受理、审核学费减免申请过程中,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审核办理。
第四条 各学院及有关部门要坚持经济资助与鼓励学生自立相结合的原则,认真深入调查研究,做好认真细致的思想工作,在帮助学生解决经济困难的同时,注意引导学生树立自强、自立观念,教育他们勤奋学习,鼓励他们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提高自强、自立能力。
第五条 学校实行每学年度助学经费总量控制原则,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确定相应的学费减免额度。
第六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是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减免范围仅限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不包括住宿费和学校有关部门收取的其他费用。
第二章 学费减免对象、条件及等级
第七条 学费减免的主要对象
1.国家政策规定的优抚对象子女、下岗职工子女、残疾学生和少数民族学生中的经济特别困难者;
2. 父母双亡,或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无劳动能力或固定收入,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者;
3.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身患重病且正在医治之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4.家庭遭受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或发生重大变故者;
5.根据《福建省教育厅 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16〕47号),已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子女;
6.其他有特殊情况符合减免条件确需减免者。
第八条 申请学费减免学生应具备的条件
1.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2.学习刻苦,积极进取,各门功课成绩合格;
3.生活俭朴,无高消费、奢侈浪费行为;
4.在校能积极参加各类勤工助学和社会公益活动;
5.必须提供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证明。包括:收入证明、下岗证明、贫困证明或经过乡镇一级民政部门确认的能有效证明家庭情况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等各类证明。
第九条 学费减免的额度和等级
1.原则上,各学院在评选和上报时,享受学费减免学生的比例一般不超过所在学院家庭贫困学生总数的10%,其中享受一等减免的学生人数占减免学费学生总人数的10%以内,享受二等减免的学生人数占减免学费学生总人数的15%以内,享受三等以上减免的学生人数视具体情况而定。
2.减免学费的额度分为五种:一等全免;二等减免二分之一;三等减免三分之一;四等减免四分之一;五等减免五分之一。
3.等级的界定:优抚对象子女、孤儿,生活确有困难,学习成绩优良,可申请一等,即减免全部学费;父母有一方去世的单亲学生及其他生活确有困难,学习成绩优良者可申请其他等级但其减免额度一般不得超过应缴学费的1/2。
第三章 学费减免程序及管理
第十条 学费减免程序
(一)学费减免按学年办理,学生可于每学年开学初申请减免当年的学费。
(二)学费减免要坚持从严审批和先缴后返的原则。
符合学费减免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用签字笔书写,字迹工整;使用A4纸;字数600字以上。主要内容:①家庭具体困难情况,包括父母亲有否工作、收入数额、家庭人口及负担、有何特殊情况、家庭人均月收入等;②申请减免额度;③本人助学贷款情况,包括申请时间、申请金额等;④本人在校勤工助学情况,包括有否申请勤工助学、曾经或正在从事的工作内容等;⑤本人入校后享受过哪些助学措施,包括以往年度的学费减免情况、奖助学金和临时困难补助等;⑥简要介绍本人的学习、生活和表现情况。并提供乡镇(街道)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和各类致困原因证明材料等,填写《澳门银银河官方网welcome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见表一)
(三)班级对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推荐,根据评议情况及申请学生的经济来源情况、消费情况和学习态度、平时表现,初步提出减免对象和金额,报学院审核。责任人为辅导员。
(四)各学院按照重点减免与统筹安排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贫困家庭学生的学费减免申请情况,提出方案,确定拟学费减免学生名单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学生学费减免名单、金额以及监督电话等,公示的时间、地点须预先报送学生处。)经公示5个工作日后,确定学费减免的学生名单,填写《澳门银银河官方网welcome**学院学费减免学生名单》(见表二,一式二份,电子文档一并上报),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学院盖章后,报校学生处审核。责任人为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
(五)校学生处统筹全校情况,审核学院减免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将审批结果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后,行文公布,即可办理学费减免手续。由校学生处制表、审批后,交校财务处。
(六)校财务处按文件公布的学费减免学生名单及减免金额,将学生应减免部分返还给学生。
第十一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当学年学费减免:
(一)受学校纪律处分者;
(二)上一学年有不及格课程者;
(三)学制规定年限内未完成所学专业而延长学制者(因病休学者除外);
(四)不愿意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公益活动者;
(五)上学年度尚有欠学费者,下学年度原则上不再享受学费减免待遇;
(六)不诚信,提供虚假材料或证明者。
第十二条 学费减免后的管理
(一)各学院应在审批结果公布后两周内将学费减免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家长,并获取家长回执。(见表三)
(二)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原则上必须按规定先缴清全额学费,否则不予减免;
(三)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应遵守校纪校规,若有违纪情况发生,除给予正常的校纪处理外,责令其足额补交已减免的学费;
(四)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除令其足额补交已减免的学费外,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如发现挥霍浪费、抽烟酗酒和追求高消费者,学校将取消其学费减免的资格,责令其补交已减免的学费;
(六)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可正常参加奖、助学金的评定和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2017学年起实施,学校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