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银银河官方网welcome校内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宣传思想工作,规范校内出版物的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新闻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校内出版物,是指在校内出版、未取得全国公开出版统一刊号或内部出版统一刊号,校内各单位及各类学生组织自办的杂志、报纸、工作通讯、简报等出版物(公文除外)。
第三条 校内出版物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妨碍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从事有偿经营性活动。
第四条 党委宣传部是校内出版物的管理部门,负责校内出版物的审批、登记、备案、宏观指导和注销等工作。
第二章 成立登记与注销登记
第五条校内出版物实行申报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创办校内出版物须履行申报审批、登记备案手续,须填写《澳门银银河官方网welcome校内出版物申报审批表》(见附件1)、提交申请报告(主要写明办刊宗旨、刊物名称、刊期、开版或开本、办刊内容、主办单位、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费来源及运行管理机制等内容)。
校内各单位、部门创办的出版物,由校党委宣传部直接审批并备案。校级学生组织创办的出版物由学生处、校团委预审,其他学生组织创办的出版物由所属二级学院党委预审,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并备案。两个及以上单位合办出版物,须确定牵头单位,由所在单位党委预审,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并备案。
第六条 创办校内出版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办刊宗旨和原则;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相对固定的编辑、撰稿人和校对人员;
(四)有合法的经费来源;
(五)有明确的主管单位;
(六)有固定的发放范围;
(七)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七条 校党委宣传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党委宣传部不予批准:
(一)申请创办的校内出版物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的;
(二)在同一单位区域内有相同或相似出版物的;
(三)申请时弄虚作假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和校纪校规禁止的其它情形的。
第九条 校内出版物实行年度登记制度,须填写《澳门银银河官方网welcome校内出版物年检登记表》(见附件2),每年12月为年度登记时间,不按时登记备案的,予以注销处理。
第十条 校内出版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校党委宣传部申请注销登记:
(一)自行停止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校党委宣传部作为校内出版物的统一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校内出版物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
(二)对校内出版物实施年度登记、审查;
(三)对校内出版物违反本规定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党委,机关部门为校内出版物的主管单位。校内出版物的主管单位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校内出版物成立申请、登记和注销登记;
(二)监督、指导出版物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依据其宗旨开展活动;
(三)每期出版物出版3日内,将刊物一式两份报送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四)负责出版物的年度初审。
第十三条校内出版物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经费来源必须合法,不得刊登广告或进行有偿经营性活动;
(二)有利于维护校园稳定;
(三)严格按照其宗旨开展活动;
(四)有固定的发放范围,并不得任意扩大;
(五)主办大型活动必须报请主管单位审批,并报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六)不得使用“XX报”、“XX刊”、“XX杂志”等字样,必须在封面显著位置注明“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校党委宣传部报校党委同意后在全校通报、责令整改或责令停止出版,同时按照意识形态责任制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
(二)刊载本规定第三条所禁止内容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十五条 本规定颁发前已成立的校内出版物,须按本规定要求,重新履行申报审批、登记备案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相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澳门银银河官方网welcome校内出版物申报审批表.docx
附件2:澳门银银河官方网welcome校内出版物年检登记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