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人社办〔2023〕70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校继续教育登记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
(一)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要与本职工作紧密结合,要坚持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灵活形式。
(二)每人每年不少于90学时,跨年度不累计不平均,其中公共课不能低于30学时,专业课不能低于60学时。
二、内容与形式
(一)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二)继续教育形式: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进修班、培训班(研修班);到行业企业政府部门挂职、下派;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在职学习,取得高一层次学历(学位);正式发表出版与本专业相关的专著、译著、论文、译文;参加正式立项课题的研究、指导学生参赛获奖等。
三、认定标准
(一)以下情况者,以1天6学时计算专业课学时
1.全脱产进修、培训,时间累计未超过15天;
2.参加本专业、本岗位相关的学术研讨会等各类会议(需提供邀请函及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时间自到会之日起至会议结束之日止);
3.参加本校教师发展中心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合举办的新技术、新知识、新信息系列讲座、培训,并有听课笔记者;
4.经学院审批同意的教师带队外出考察、参展等(带队写生等教学任务范畴内的除外);
5.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为农村乡土人员提供培训、讲座者,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授课时间3天以上;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授课时间6天以上,不足时间均以1天学时计算。
(二)以下情况者,视同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学时
1.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学时在30学时以上的系列讲座的主讲人(须附讲稿);
2.全脱产培训、学习时间在15天以上3个月之内者;
3.经学校审批同意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挂职、科技特派员或到政府等相关部门下派达6个月以上者;
(三)以下情况者,视同完成聘任期内继续教育学时
1.获得国家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合作奖、自然科学基金奖、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
2.集体获得国家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排名前3);
3.全脱产培训、学习时间3个月以上;
4.在职取得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博士、硕士学历。
(四)其他情形学时认定标准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本校或联培的学生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刊物(须有全国统一CN刊号)上发表一篇不少于3000字的学术教改论文认定60专业课学时。以第二作者发表认定30专业课学时;
2.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党报党刊(理论版)上发表一篇不少于2000字的学术论文认定60专业课学时;
3.参加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出版单位组织编写的已正式出版的学术论著或专业教材,个人撰写字数10万字以上认定60专业课学时;
4.参加与本学科或本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等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者,按证书等级认定学时,高级60专业课学时、中级50专业课学时;
5.以第一主编出版与本专业相关的专著、译著、译文认定60专业课学时;
6.获得国家专利局授予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排名第1计60专业课学时、排名第2计50专业课学时;
7.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
(1)国家级课题(项目)主课题(项目)组人员:按职责大小排序(下同),前3名,项目有效期内每年分别认定60专业课学时;
(2)省级课题(项目)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2名,项目有效期内每年分别认定50专业课学时;
(3)地厅级课题(项目)(不含本校项目)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2名,当年分别认定60专业课学时、50专业课学时;
8.教师指导学生参赛获奖
(1)A类:指导学生参加由中央国家部委举办的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和“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创业计划大赛等比赛并获奖,指导老师认定60专业课学时;
(2)B类:指导学生参加由中央国家部委及其所属的厅局举办(或委托官方机构举办),且作为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内涵建设主要评价指标的学生竞赛并获奖,指导老师认定50专业课学时;
(3)C类:指导学生参加由国家级学会、团体,或国际知名学会、团体、或官方机构举办的学生单项学科竞赛并且获奖,指导老师认定40专业课学时;
(4)D类:指导学生参加由省级学会、协会、团体,或国家级学会的分会,或官方机构组织的单项学科竞赛、文艺体育类赛事并且获奖,指导老师认定30专业课学时;
9.参加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举办的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在大会交流并获奖,艺术类作品获省级以上奖项、参展或作品被收录的,认定60专业课学时;
10.参加我校教师在线学习中心培训或参加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课程培训的,以证书实际学时计算,超过90学时按90学时验证登记。
四、继续教育证书管理
(一)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一律载入《继续教育证书》,该证书作为其接受继续教育的凭证。《继续教育证书》由学校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统一印制并发放。
(二)《继续教育证书》是用以登记和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培训进修情况的重要凭证。学校结合年度考核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进行检查验证。验证按照自然年度进行,未在规定时间提交验证的原则上不进行补充登记。
(三)《继续教育证书》的年度验证由各用人单位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接受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材料进行填写登记,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进行复核确认。
(四)《继续教育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保管,每年由各单位统一收取,验证后退还本人。
(五)《继续教育证书》作为年度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任等证明材料,因个人或部门原因而未提交验证材料,造成《继续教育证书》未能及时办理验证从而影响到个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后果自负。
五、附则
(一)本办法施行前仍按原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