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有关事项
的补充通知
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办公室,各设区市委人才办,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人才办:
根据《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20〕4号)执行情况,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同意,现就省高层次人才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有人才的认定
对符合《福建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2020年版)》的现有人才(不含设区市自主认定的企业人才),不将个税作为认定的必要条件之一,申报时应有纳税记录。
二、引进人才的认定
1、对符合《福建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2020年版)》中特级、A类及B类1-13款条件的人才,不将个税作为认定的必要条件之一,申报时应有纳税记录。
2、对受聘于企事业单位的人才(不含设区市自主认定的企业人才),不将个税作为认定的必要条件之一,但近三年个人综合所得年度收入应达到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以上(事业单位2.5倍、企业4倍),申报时应有纳税记录。
3、对毕业后工作未满3年的博士(不含设区市自主认定的企业人才),不将个税作为认定的必要条件之一,近1年内个人综合所得年度收入应达到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倍以上,申报时有纳税记录。其中,博士毕业后未满1年的,其综合所得年度收入可按当前个人综合所得测算后先予认定,并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待满1年后年度综合所得达到标准,再申领安家补助。
三、各设区市自主认定的企业人才
各设区市自主认定的企业人才,工薪个人所得税额口径可按居民个人年度综合所得应缴税额掌握,包括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
上述规定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专此。
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