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省直单位离退休干部 工作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发布者:离退办发布时间:2022-07-04浏览次数:311


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抓好精准化、规范化建设,提高老干部工作质量,不断满足老同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让老同志安享幸福晚年,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76号)、《关于组织离退休干部开展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委组通〔20169号)和《关于加强离退休干部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通知》(闽委组通〔2018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省直单位离退休干部(含职工,下同)工作有关具体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坚持元旦春节、中秋国庆、老年节等节日慰问离退休干部制度,发给每位退休干部慰问金或慰问品的年度总额不超过省总工会节日慰问会员的标准,发给每位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慰问金或慰问品的年度总额可适当提高。坚持离退休干部生日慰问制度,可参照省总工会慰问会员生日标准发给生日蛋糕等慰问品(含蛋糕券),居住外地的可发放慰问金。坚持对生病住院离退休干部及生活困难老党员、老干部进行走访慰问,可另外适当发放慰问金或慰问品。各单位应统筹安排走访慰问活动,尽量避免重复慰问,并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经费开支。

二、关于组织离退休干部开展参观学习等集体活动。每年适当组织离退休干部参加当天往返的集体活动,需在外用餐的,可给每人安排一餐的工作餐(标准不高于50元、含饮料);如没有统一安排工作餐,可给每人购买不超过30元的点心、饮料或食品券。组织离退休干部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每次活动不超过3天,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举办离退休干部读书班、培训班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组织离退休干部集体活动时,应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安排和安全保障工作。工作人员比例不超过参加活动离退休干部人数的8%,最低不少于2人,最高不超过10人。

三、关于组织离退休干部参加文体比赛活动。各单位组织离退休干部参加文体比赛活动,可发放适当的奖品和奖金,谁举办谁奖励,每次举办比赛奖励人数不超过项目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奖品或奖金每次人均不超过200元;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或纪念品券。参加省直机关组织的大型文体比赛(展演),如有统一着装要求,可购买或租赁服装(含鞋帽),每年每人次不超过500元。举办文体比赛(展演)活动的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活动经费可按省直机关四类会议标准执行,费用由举办单位负责。工会每年可适当组织一些适合离退休干部和在职干部共同参加的活动,增强相互了解,建设和谐单位。

四、关于离退休干部基层党组织班子成员工作补贴。担任两个及以上离退休干部基层党组织(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职务的离退休干部,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在其中一个党组织领取工作补贴。离退休干部党员与在职党员合编的党组织,担任党组织班子成员的离退休干部,可按规定领取工作补贴。

五、关于离退休干部丧事办理。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厅级及以上退休干部去世后,丧事按有关规定办理。处级及以下退休干部去世,所在单位可以单位名义送花圈,花圈费用凭据报销不高于200元。离退休干部去世后,所在单位可对其家属进行慰问,当年慰问金原则上不高于2000元。

六、关于交通出行保障。离退休干部急病、重病住院和参加重要活动,单位条件许可的可安排公务用车。组织离退休干部集体活动、走访慰问老同志、离退休干部和在职人员集体参加老同志去世吊唁及遗体告别仪式的,可安排公务用车或按规定租用社会车辆。离退休干部(含工作人员)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单位可为其购买交通意外伤害险。

各单位要根据离退休干部工作实际需要和相关规定标准,从离退休公务费、党建经费、留存下拨党费和单位公用经费、部门业务费节余中统筹安排,足额保障离退休干部工作所需经费,不断提升服务管理水平。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提倡务实节俭,严禁铺张浪费。

本通知自202011日起施行。中直单位可参照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中共福建省委老干部局

中共福建省委省直机关工委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总工会

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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