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坚持和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9〕62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服务乡村振兴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委办发〔2022〕5号)等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建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筹集设立的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规模每年1亿元,由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每年各安排2500万元。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用于经选认的省级科技特派员的工作经费、牵头承担的项目、参与建设的省级星创天地后补助项目,科技特派员服务云平台建设、运营和维护,以及与新时代坚持和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集中财力、分类支持、竞争择优、合理配置、专款专用”的原则,引导和支持科技特派员围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重点工作部署,服务乡村振兴,助力产业转型升级。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为3年,从2023年至2025年。
第六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牵头管理专项资金。
省财政厅职责如下:
(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和申报等事项的审核工作;
(二)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三)组织和指导科技部门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监控、财政评价。
省科技厅职责如下:
(一)提出年度科技特派员选认和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指南;
(二)组织专家评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
(三)提出专项资金使用分配方案,做好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七条 设区市、县级财政和科技部门职责如下:
设区市财政局职责如下:
(一)负责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二)会同区市科技局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审核;
(三)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设区市科技局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查;
(二)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三)预算执行中,加强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运行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及时纠正;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县(市、区)财政职责如下:
(一)负责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二)会同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审核;
(三)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以后年度资金分配安排的重要依据。
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属地内符合条件的省级科技特派员及其牵头承担的项目、参与建设的省级星创天地后补助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报设区市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预算执行中,加强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运行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及时纠正;
(三)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对经认定的省级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给予2万元的工作经费。
(二)对省级科技特派员个人创办、领办的经济实体,或与经济实体已开展实质性技术合作的项目,经评审,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前补助项目经费的管理参照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三)对法人或团队科技特派员,围绕县域优势产业或区域特色产业开展全产业链创业和技术服务的项目,经评审,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前补助项目经费的管理参照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四)对申报的省级星创天地后补助项目,经专家评审,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经费奖励。
(五)委托科技特派员服务云平台依托单位开展平台安全维护、等保测评、接入第三方平台接口等日常运维工作,为科技特派员依托平台开展线上技术服务、与服务对象开展技术需求精准对接等提供支持和保障,开展科技特派员日常履职情况跟踪、年度考核、数据统计、成果收集等工作。
(六)为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等重点帮扶地区开展科技人才培训,组织举办科技特派员培训进修、科技特派员成果推介对接、优秀科技特派员学习宣传、科技特派员制度理论研究和研讨交流等活动。
(七)组织开展与新时代坚持和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省科技厅制定年度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公开申报条件、申报时限、补助标准等有关内容。省级科技特派员补助项目和省级星创天地后补助项目申报实行网上申报方式。
第十条 省级科技特派员补助项目和省级星创天地后补助项目的评审和立项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及时下达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拨至项目承担单位,后补助项目经费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同一单位或服务同一经济实体的科技特派员,在自愿原则下,可将工作经费统筹用于自选项目;自选项目须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要求,经费的管理参照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专项资金1个月内将资金下达到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按科技特派员的意愿,可拨付给科技特派员所在单位、服务区域科技主管部门或财务制度健全的服务单位。以对口协作省份为主要服务区域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拨付给科技特派员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科技特派员在技术服务过程中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交通差旅费用、通信补助、保险和培训费用等。
第十五条 工作经费既可按照第十四条规定的范围据实报销,也可选择按工作经费50%实行年度包干、其余50%按规定报销。包干经费用于科技特派员交通、通讯和生活津贴补助。选认后在工作时间、表现和业绩等方面符合要求的省级科技特派员可直接领取包干经费,省属单位省级科技特派员由省科技厅会同派出单位审核,设区市以下省级科技特派员由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会同派出单位审核。
第十六条 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个人和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20〕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