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科研与产业结合,促进高校与企业之间知识流动与技术转移,切实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根据《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产学合作科技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高校产学合作项目”),是指省内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联合企业,面向产业和市场需求,合作开展应用技术研发、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转化等科技研究开发项目。
第三条 高校产学合作项目由省科技厅与省内高校协商沟通,共同推动。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高校产学合作项目由省科技厅统筹规划,高校、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合作单位为主管理和组织实施。科技咨询机构或专家接受委托,参与项目有关咨询或评审工作。
第五条 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
1.制定高校产学合作项目的设立原则,编制年度计划;
2.组织项目评审,审定项目立项方案,批复立项;
3.指导并督促项目实施、验收和绩效考评等。
第六条 高校的主要职责:
1.作为项目主管单位,根据本校学科定位和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组织项目申报,开展项目备选咨询工作;
2.组织项目的实施,抓好项目的过程管理,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3.抓好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及时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年度项目总体实施情况报告;
4.落实项目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等。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高校二级学院或系)的主要职责:
1.协助主管单位做好项目的筛选和申报工作;
2.保证对项目实施所需的人才物和工作时间等条件给予支持;
3.抓好项目组织实施、过程管理工作;
4.督促项目负责人按要求报送有关报表、材料并按期验收;
5.保证项目自筹经费的落实。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任务:
1.按要求编写项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任务书,明确项目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及成果转化权属;
2.按时完成任务书约定的研究开发任务,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真实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财务决算报表和必要的统计调查表;
3.接受并配合省科技厅和高校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评估,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建议解决办法;
4.负责准备项目验收材料,提出验收申请等。
第三章 申请与立项
第九条 高校产学合作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的有关规定;
2.项目体现科研与产业结合,技术产权明晰,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先进性,有较大推广应用价值和良好市场前景;
3.项目由省内高校二级学院或系作为项目申请单位与合作企业联合申报;申请单位、科技人员、合作企业应签有科技合作协议;高校作为项目主管单位,科技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
4.项目负责人应是省内高校在编科技人员,在本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在项目结束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且未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省重点科技计划在研项目;项目组成员分工明确、结构合理、有能力完成项目任务;
5.合作企业应是在我省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企业;有良好的研发基础和条件、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稳定的技术及管理团队,有充足的自有资金配套,已经对该项目进行了前期投入和研发支持;
6.项目实施期限为2-3年,需具有明确可考核的技术、经济或产业化指标。科技人员专利技术转化、或由企业介入的高校早期研发的原创性科技项目优先考虑。
第九条 备选项目推荐
各高校根据省科技厅年度计划,在校内公开征集备选项目,对受理的项目认真审核把关,并组织专家进行咨询。公开征集的备选项目申请书格式可选用《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也可由高校自行确定。
高校在专家咨询的基础上,按照推荐名额,研究提出拟推荐的备选项目,并在校内公示。各高校推荐的项目,应兼顾工业、农业和社会发展等领域的技术需求,突出应用技术研发、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转化等类型项目。
通过公示的备选项目,由高校组织项目申请单位的科技人员通过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网上填报《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编写《福建省高校产学合作科技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1)做为申请书附件,并正式行文将项目申请书、合作协议书和专家咨询意见及相关附件纸质材料一式二份寄送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
第十条 备选项目评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备选项目申报材料进行网上评审,厅相关处室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在现场调研的基础上研究提出项目立项建议和经费安排意见,报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将项目评审结果、立项建议说明送厅发展计划处。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根据项目申报材料、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处室立项建议和经费安排意见,汇总提出年度新上项目立项建议及经费安排方案,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
第十二条 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的项目,由高校组织项目申请单位依据省科技厅下达的科技项目计划,以及项目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拟订《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经签约各方商议审核后,在科技项目计划下达后的20个工作日内履行项目签约手续。
第四章 执行与验收
第十三条 高校产学合作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各高校负责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组织进行项目的监督检查或评估监理,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并于每年1月10日前,向省科技厅汇总报送上一年度项目总体实施情况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和经费决算。
第十四条 各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按任务书规定完成项目研发工作并及时提交项目验收材料和财务决算,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高校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高校产学合作项目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按时结题的,相应减少所在的高校下一年度推荐申请高校产学研科技项目的数额。
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验收不通过、中止或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申请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