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动我省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引导资金项目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项目。
第三条 引导资金项目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简政放权、激发活力,聚焦重点、突出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科技厅、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相应职责开展项目过程管理。
第五条 省科技厅主要职责如下:
(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引导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和立项;
(二)提出项目经费预算安排建议;
(三)负责项目的跟踪管理,组织项目验收,会同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及项目资金监督;
(四)会同省财政厅编制上报年度引导资金实施方案和绩效自评报告。
第六条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职责如下:
(一)负责引导资金项目的初审和推荐;
(二)负责立项项目的日常管理;
(三)配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如下:
(一)据实编报项目立项申请材料;
(二)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严格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对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四)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及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送有关情况;
(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引导资金支持范围如下:
(一)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主要指地方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旨在开展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如地方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基础研究计划、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等。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主要指地方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建设的各类科技创新基地,包括依托大学、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设立的科技创新基地(含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指地方结合本地区实际,针对区域重点产业等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包括技术转移机构、人才队伍和技术市场建设,以及公益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众广泛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及科技扶贫项目等。
(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主要指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创新型县(市)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重点支持跨区域研发合作和区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研发活动。
第九条 引导资金支持方式如下:
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资金,可综合采用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等多种投入方式。
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资金,可综合采用多种投入方式,鼓励地方综合采用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
第四章 项目遴选与方案编制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大学以学院为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院以系或二级学院为项目申报单位);
(二)符合国家、省科技发展规划和创新政策;
(三)具有良好的项目实施条件,能够确保项目实施,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四)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
(六)当年度申报项目指南要求的具体条件。
第十一条 遴选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科技部、财政部要求,结合我省科技创新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二)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根据省科技厅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通过“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纳入统一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申报单位必须保证申报项目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审核推荐。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归口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网上推荐;
(四)项目受理。省科技厅负责审查经推荐的申报材料,将审查通过的项目纳入项目库;
(五)项目评审及考察。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经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评审,对需要现场考察的项目组织现场考察;
(六)确定立项项目。按照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项目综合评分,确定年度拟立项项目。
对拟分配到企业的引导资金,省科技厅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
(七)资金下达。对年度立项项目和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确定的立项项目下达资金。
(八)制定实施方案。省科技厅会同财政厅,结合我省科技改革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及时制定年度引导资金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随资金分配情况同时抄送财政部福建监管局,并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
引导资金实施方案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如需调整,应当将调整情况及原因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福建监管局。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按照引导资金实施方案组织签订项目任务书,任务书作为项目执行、检查和验收的依据。未按时签订项目任务书的取消项目立项。后补助项目、以奖代补项目及资金切块下达项目可以不签任务书。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参照《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执行,项目经费使用参照《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其补充通知执行,项目验收参照《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引导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引导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
第十六条 获得引导资金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引导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引导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按相关规定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二十条 各级科技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福建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闽科财〔201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