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对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福建省成人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经国家统一考试、录取的新生,必须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要求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凭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病假需附县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经复查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其学籍。
第三条 其他在籍生,每学期开学前,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学习地点到校注册,缴纳学费,方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提前书面请假并附单位或其他有关证明。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超过一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 被录取的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1、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身体健康原因还需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单位证明,学校批准者。
2、因学校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
第五条 凡取得我校函授生学籍者,在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不得具有双重学籍。每学期必须按规定日期办理交费、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必须履行请假或休学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以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籍卡,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成绩考核主要采取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均应进行成绩考核。每学期考试、考查的课程,均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执行,未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学生必须参加各门课程的考核。
第八条 考试成绩评分一般实行百分制。学科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包括课堂测验、作业、实验等)。每门课程考试成绩的评定按如下标准计算:期末卷面考试成绩60%,平时成绩40%(包括上课出勤20%,平时测验与作业20%)。特殊课程另作处理。
第九条 考查成绩是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的综合平定。一般采用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90~100分为优,80~89分为良,70~79分为中,60~69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条 因病、因事或因公出差不能按时参加面授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请长假的次数在整个学习期间不得超过一次。
第十一条 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按五级记分制评定,不及格者按一门重要课程不及格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在校期间,必须重修。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必须提前一周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与下个学期期末考试同时进行。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四条 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均在及格以上者,准予升级。
第十五条 学年内经正常考试累计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以留级。留级后,已学过并通过考试或考查且成绩在70分或中等以上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免修课程的成绩按原成绩记载。无级可留的(即下一届无相同专业)可跟班试读。
第十六条 整个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否则应予退学。
第十七条 未连续招生的专业,留级生应转入相近专业,无相近专业或学生不同意转专业者,按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在籍学生修业年限,不得超过计划规定修业年限两年。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经我校录取,一般不得转学或转专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考虑转学或转专业:
1、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参加录取专业学习者;
2、确有某种特殊困难(如工作调动)不转学或转专业无法学习者。
3、因新生人数少,教学单位无法编班组织教学,新生不愿转入相关专业学习的,由学校向省教育厅办理集体注册手续后,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请报告,可在第二学期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条 转专业与转学均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在校内转专业或转换学习形式者,须由学生本人申请,相应专业教学单位同意,经学校批准,报省教育厅教育考试院备案。
2、转出其它学校者,由学生本人填写转学申请表,经学校同意后,再由接受学校签署同意意见,报省教育厅教育考试院审批。跨省者需经学校双方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3、转学需提供如下材料:
(1)转学申请表一式五份;
(2)新生录取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录取学校主管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
(3)新生注册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录取学校主管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
(4)学生档案材料(报名登记表原件、学年鉴定、奖惩材料等);
(5)学生学习成绩表(打印件),并加盖录取学校主管部门或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4、办理时间:开学第一个月内。
第二十一条 转学或转专业后,编入相应专业学习,但所缺课程,必须补修。
第六章 休学、复学、退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1、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须长时间治疗、休养者;
2、具有正当理由在一年内不能坚持学习者;
3、因正当理由一学期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条 休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出具证明,经相关教学单位同意,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
第二十四条 休学以一年为限。确有特殊原因,持有关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休学期限,但累计不能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 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经所在单位同意,应于新学年开学前持休学证明、医院证明、单位证明,本人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到相关教学单位办理复学手续,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编入相应专业班级学习。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处理:
1、考试作弊达两次以上者;
2、休学期满,未按时申请复学者;
3、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坚持学习者;
4、一学年内缺考三门次以上(含三门)者;
5、同一年级第二次留级者;
6、因犯有严重错误或其他原因,原工作单位和学校认为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者。
7、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8、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9、学生自愿退学者。
第二十七条 退学须办理退学手续,交回相应证件,并根据学习年限和成绩,发给学习成绩证明。
第七章 课程免修、重修
第二十八条 关于课程免修
1、学生参加自学考试,取得单科合格证书,符合教学计划要求,可以申请该课程免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可由原毕业学校出具成绩证明,符合教学计划要求,可以申请免修,但单科成绩须在65分以上。
2、 学生入学前,通过国家组织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与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单科及其课时数相同的单科及格证书者(计算机获得国家一级等级证书以上者),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免修相同科目。原自考成绩作为该科目成绩记载,并注明“自考合格”字样。
3、学生通过自学或从事特殊特殊行业(如远洋、野外)或具有特殊原因的,不能坚持听课而又有较强的自学能力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证明,学校批准,可免参加部分课堂教学,但必须完成实验、作业等,并参加期末考试,此类情况学校将从严掌握。
4、其它如转学、转专业等和原来已修过的课程,其教学内容基本相同,也可申请免修 。
5、有关申请课程免修时间应在每学期开学二周内办理完毕。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迟时间,但不得超过四周。
6、学生通过国家批准的高等学校单科学习,掌握了某门或几门课程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可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免修课程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由继续教育学院安排课程免修资格考试,获资格考试成绩良好者,方可免修。免修相同科目一般应不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四分之一。学籍卡上免修科目不记载成绩,只注明“免修”字样。
7、凡第二学历学生,由原毕业学校出具已学课程的证明材料,其中已修过的科目与现学专业的科目相同,课时相近,由本人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免修相同科目。免修科目一般应不超过总课程的四分之一。学籍卡上免修科目不记载成绩,只注明“免修”字样。
第二十九条 关于课程重修:
1、重修课程必须交纳相应的学费。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课程必须重修:
(1)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2)请假缺课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二分之一者;
(3)凡经正常考试不及格者。
(4)该课程缺考、考试不交卷或考试舞弊者。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条 成人教育学生必须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学校和社会组织的各类公益活动。对品学兼优,在学习中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成人教育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者;
2、违反校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
3、考试作弊情节特别严重者。
第三十二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表现的,可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毕业班学生不予留校察看的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退学或开除学籍:
1、有反党反社会言论和行为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2、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或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侮辱和诽谤他人坚持不改者;
3、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4、违反学校纪律,后果极为严重者;
5、考试作弊情节特别严重者。
上述学生,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确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为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经教学单位同意,报学校审批,并报省教育厅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三十五条 勒令退学的学生可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六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可准予毕业,发给澳门银银河官方网welcome函授、业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在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经本人申请,所在教学单位同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每门课程可重修、重考一次或补实习一次或补作一次毕业设计、论文,达到毕业要求者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将作永久结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经学校批准后,适用于我校所有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于2020年3月开始执行,原《澳门银银河官方网welcome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停止实施。
第四十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的需要,对本细则未尽事宜制定单项规定或补充规定,与本细则一并实施。
第四十三条 由澳门银银河官方网welcome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