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银银河官方网welcome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来源:教务处发布时间:2013-03-29浏览次数:1205

澳门银银河官方网welcome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武院教[2012]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三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的学科门类以及学校制定的专业培养方案中确定的学科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应坚持德、智、体三方面考核的原则,对具备下列条件的普通教育本科应届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

2、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达到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且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3、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学生能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条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未有突出表现者。

2、在校学习期间,经重新学习取得的学分数达到或超过该生修习专业最低毕业学分的六分之一者。

3、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被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为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者。

4、按结业处理者。

5、其他原因经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不符合授予学位条件者。

第六条 对第五条第1、2款,若在校学习期间,学生有以下突出表现之一,可提出授予学位申请,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讨论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1、学术成果获地厅级以上政府奖励,或由学校组织参加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数学建模、挑战杯、发明创造等学科专业比赛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者。

2、为社会作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参加抢险救灾等而受到地(市)或更高级别政府部门的嘉奖、表彰。

3、毕业前综合积分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45%以内者。

4、毕业当年考取研究生或国家公务员(以录取/录用通知书为准)的。

5、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在省级或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者或以第一负责人身份获国家发明专利者。

6、留校察看处分解除后,有突出表现,获得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或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称号。

上述6条未涉及的其他突出表现的认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投票决定,票数达到与会人数2/3及以上者为通过。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和工作程序

第七条  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机构

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机构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办公室及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三级。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3至19人组成,任期三年,成员包括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及教学人员(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主任由校长担任。校学位办公室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下设机构,设在教务处,负责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

各院系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分委员会主任一般由院长(系主任)担任(应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审定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2、审批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3、审查通过获得学士学位者名单。

4、作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申诉及其他事项。

(二)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个认真审查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及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

2、受理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个人按以上第六条规定提交的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对照规定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并签署意见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3、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初步建议或处理意见。

4、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

(三)校学位办公室职责

1、复核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推荐材料。

2、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审定的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人员的名单。

3、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的制作与发放。

4、开展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第九条 学士学位申请、审查及授予程序

1、学生向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2、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历年的学习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一式三份),送校学位办公室审核。

3、校学位办公室对各院系上报名单进行全面复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4、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的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一份转学校档案室归档;一份转校学位办作为颁发学位证依据,一份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学士学位评审,均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并有超过半数出席会议委员同意的评审结果方为有效。凡在学位授予工作中有较大争议的事项,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获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赞成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证书如遗失不予补发。

第四章   学士学位缓期申请与评定

第十二条  结业生在结业后两年内通过重修且考核合格,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本人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经校学位办公室审核,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学位授予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章   学位争议处理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如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不服,可在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并将复核决定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十四条  对授予学位或者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持有不同意见的学术团体和学位申请人之外的个人,可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60日内对异议进行处理并通知异议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成人教育本科应届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按福建省学位办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后,若发现有错误或舞弊行为等问题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其所获学位。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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