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站点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03-16浏览次数:5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南平市专利奖评奖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8
724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专利奖评奖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落实《南平市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实施方案》,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创新发展和绿色发展,参照《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平市专利奖是南平市人民政府为表彰在南平市行政区域内产生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中国发明专利而设立的专项奖励项目。

  第三条 南平市专利奖两年评审一次,经费由南平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四条 南平市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设立南平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南平市专利奖评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南平市知识产权局及其主管部门提出,报南平市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评审办公室设在南平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南平市专利奖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专业评审组。

  第六条 本办法同样适用于南平市行政区域内的港澳台资企业和个人。

第二章 设 置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南平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

  (二)在评奖前已被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三)发明创造水平高,已经在南平市实施并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专利权有效、权属明确。

  第八条 专利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纠纷;

  (二)在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程序中;

  (三)同一专利项目已获得过市级以上专利奖。

  (四)在质量安全、环境保护方面造成恶劣影响。

  第九条 南平市专利奖设一、二、三等奖,其中:

  (一)一等奖不超过3项,每项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二)二等奖不超过6项,每项奖励人民币8万元;

  (三)三等奖不超过12项,每项奖励人民币5万元。

  第十条 评奖标准:

  (一)对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项目授予一等奖。

  (二)对在技术创新或专利技术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项目授予二等奖。

  (三)对在技术创新或专利技术产业化中,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项目授予三等奖。


第三章 程 序

    第十一条 申报南平市专利奖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南平市专利奖申报书》;

  (二)申报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申报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有效证件复印件并签名;

  (三)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检测或审批的产品,需出具检测机构的产品检测报告或行业审批文件;对形成国家或国际标准发挥作用的,需提供标准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

  (五)该专利技术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六)评审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市直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局为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并报评审办公室。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推荐单位或评审办公室应要求申报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提交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办公室对参评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分类,并送交专业评审组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评审,形成初评意见。评审办公室汇总初评意见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专利和奖励等级的建议。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做出获奖专利和奖励等级的评审结果。

  第十四条 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一周。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办公室提出异议。评审办公室对异议内容进行复审,做出复审意见,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异议方。

  第十五条 公示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确定拟奖励名单,报南平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南平市人民政府向获得南平市专利奖的专利权人颁发奖牌和奖金,对南平市专利奖获奖项目的发明人颁发证书,并予以公布。获奖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单位应当给予发明人相应奖励。

  第十七条 对获得南平市专利奖且符合有关申报条件的专利,优先推荐申报福建省专利奖。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剽窃、侵占他人的专利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南平市专利奖的,由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追回奖金、奖牌和证书。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专利奖的,由评审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并建议当地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南平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南平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南平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南平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南平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备案并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13年印发的《南平市专利奖评奖办法》(南政综〔2013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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