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银银河官方网welcome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武院学〔2017〕59号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澳门银银河官方网welcome章程》及《澳门银银河官方网welcome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申诉主体为:
(一)具有澳门银银河官方网welcome学籍的学生;
(二)曾具有澳门银银河官方网welcome学籍,学校给予退学处理的学生;
(三)曾具有澳门银银河官方网welcome学籍,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
(四)已经报到入学,尚处在学籍审查期中的新生;
(五)已经报到入学,在学籍审查期中经审查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四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申诉主体,对学校给予其本人所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以及其他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五条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9人构成,其中固定成员5人,由校领导2人,学生处、教务处和学校法律顾问代表各1人组成,另4名成员由提出申诉请求的学生所在学院的教师和学生代表各2人担任。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由校领导担任。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组成名单提出后,由校长批准并授权开展工作。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审查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事实是否清楚,依据是否明确,定性是否准确,程序是否正当,并作出复查结论,送达申诉人;
(四)对查实的申诉人或被申诉人、证人等在学生处理或处分,及申诉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或以各种形式阻挠、变相阻挠复查工作的行为,提请学校交有关部门给予处理。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学生处。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提交的申诉书进行资格审查,有权决定受理或驳回申诉,并负责申诉处理委员会中申诉学生所在学院的组成人员的提名和其它相关日常事务。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纪律:
(一)无正当理由不得驳回学生的申诉;
(二)无正当理由及非经正当程序不得延期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不得有违反程序、徇私舞弊、泄漏当事人隐私或其他渎职、失职行为;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与申诉案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五)未履行请假手续,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不得缺席案件的复查工作,属于正当回避的除外。
申诉人、被申诉人及其他人员都可直接向学校纪检部门检举揭发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成员、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资格审查、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和复查结论的生效等五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因学校教学安排等正当理由,申诉学生不能当面提交申诉书的,可以采取挂号邮寄的方式,申诉书的提交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提出申诉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5日。对于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申诉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和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提交申诉书的日期;
(五)学校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六)本人签名。
申诉人委托他人代为提交申诉书或委托他人代为进行申诉的,还应出具由申诉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申诉书中应同时写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及签名(或盖章)。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的日期,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满足第十二条要求的书面申诉书文本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一)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予以登记受理,立即开展工作,并在接到申诉书后的10日之内签发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诉人:
1.申诉人认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2.申诉人认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3.申诉方提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4.有证据证明作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以受理,签发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通知申诉人,并登记备案:
1.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的;
2.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
3.申诉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4.收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对于已受理的申诉,如果被申诉人不明确、申诉请求不明或者所提供申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诉人补正所需的有关材料,并在接到告知后的2日内提交。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召集全体成员对受理的申诉案进行全面的复查。复查工作以书面审查和走访调查为主要形式进行。与作出申诉人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相关的部门或院系,应积极配合调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召集申诉人(或其委托人)、被申诉人及证人等就有关问题当场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复查事实,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进行研究表决,经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赞同,作出维持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或者变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或者撤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等复查结论,并据此撰写出复查报告。
第十七条 对受理的申诉案,应在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决定书并送达申诉人(或其委托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再延长15日。此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八条 复查结论决定书上应明确告知申诉人(或其委托人),若对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复查决定有异议,有权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九条 复查结论决定书制作3份,由申诉人(或其委托人)、被申诉人和申诉处理委员会各执1份。
第二十条 在申诉处理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继续有效。因退学或开除学籍而提出申诉的学生,学校可允许其暂缓办理离校手续,其修课、成绩考核、奖惩等学习事宜,按照在校生办理。
第二十一条 我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