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三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的学科门类以及学校制定的专业培养方案中确定的学科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应坚持德、智、体三方面考核的原则,对具备下列条件的普通教育本科应届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
2、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达到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且成绩优良,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3、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能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条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未有突出表现者。
2、按结业处理者。
3、在校学习期间,曾有过四门次以上(含四门次)课程补考记录者或经重修取得的学分达到课程总学分的六分之一以上者。
4、在规定学制年限内,曾留(降)级者。
5、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被认定为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者。
6、其他原因经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不符合授予学位者。
第六条 对第五条第1、3、4款,若在校学习期间,学生有突出表现,可提出授予学位申请,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讨论决定是否授予学位。突出表现认定为:
1、有重大发明创造,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的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或由学校组织参加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数学建模、挑战杯、发明创造等学科专业比赛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者。
2、为社会作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等而受到地(市)或更高级别政府部门的嘉奖、表彰;或有突出表现被评为优秀毕业生者;或获得校“三好学生”、校“优秀学生干部”者。
3、毕业前综合测评总分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15%以内者。
4、毕业当年考取研究生或国家公务员(以录取通知书为准)的。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和工作程序
第七条 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机构
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机构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办公室及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三级。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3至19人组成,任期三年,成员包括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及教学人员(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主任由校长担任。校学位办公室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下设机构,设在教务处,负责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
各系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分委员会主任由系主任担任。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审定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
2、审批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3、审查通过获得学士学位者名单。
4、作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申诉及其他事项。
(二)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个审查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及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
2、受理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个人按以上第六条规定授予学位的申请,对照规定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并签署意见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3、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建议处理意见。
4、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
(三)校学位办公室职责
1、复核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推荐材料。
2、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审定的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人员的名单。
3、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的制作与发放。
4、开展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第九条 学士学位申请、审查及授予程序
1、学生向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2、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历年的学习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一式三份),送校学位办公室审核。
3、校学位办公室对各系上报名单进行全面复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的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一份转学校档案室归档;一份转教务处作为颁发学位证依据,一份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十条 校、系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学士学位评审,均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并有超过半数出席会议委员同意的评审结果方为有效。凡在学位授予工作中有较大争议的事项,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获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赞成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成人教育本科应届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按福建省学位办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