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教学,加强本科教学各环节质量管理,特制定《澳门银银河官方网welcome本科教学基本规范》(试行)。 二、教师任课的基本条件和管理 第二条 任课教师必须持有教师资格证书(外国专家和教师另行规定);尚未办理教师资格证书的新教师必须经过学校组织的试讲和考核合格方能试用;担任助教的研究生必须经过院、系或学校组织的助教培训,并履行约定的岗位职责。 第三条 严禁安排教学不合格或不具备该专业领域教学能力的教师任课。对学生反映教学水平低、质量不高且又无明显改进的教师,院、系必须停止安排其担任主讲教师,改安排其进修或担任助教工作。经过重新组织试讲和考核,合格后重新安排课程教学,不合格者应退回人事部门处理。 第四条 教授和副教授必须承担本科生课程。 三、教学大纲的制定和管理 第五条 每门课程都必须制定教学大纲。每次修订教学计划或对课程内容作较大变动时,必须相应修订课程教学大纲。 第六条 制订教学大纲的原则是:(1)必须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对本门课程规定的要求制订;(2)要努力反映本学科的最新发展;(3)要妥善处理与相关课程的衔接,循序渐进;(4)贯彻“少而精”原则,注重知识点及相互关系;(5)注重通过课程教学培养学生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七条 教学大纲经系级教学指导机构审定,院、系主管教学主任批准后严格执行。各院、系应定期、不定期检查任课教师执行教学大纲情况。 第八条 任课教师在每学期上课前,应依照教学大纲要求和教材内容,认真备课,写好教案。坚决杜绝不按大纲要求,随意安排教学进度和教学内容的做法。 四、教材的选用和管理 第九条 教材选用要遵循适用、选优、更新原则。任课教师选用教材要经院、系教学指导机构审定,院、系主管教学主任批准。 第十条 由本院、系教师开设同一门课程原则上必须使用同一教材。同时,学校也鼓励教师遵循教学改革方向,选用不同的高水平教材开展教学试验。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教师采用国际通行教材、教育部推荐的国内重点大学编写的全国优秀教材或名师编写的教材。教师自编出版的教材必须符合教材的规范和教学要求。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各种名义强制学生购买自编教材。 五、教学考勤要求和管理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照学校安排的教学时间认真教学,不得随意“调课”、“并课”和“停课”;不得“迟到”或“早退”;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课时”;严格禁止私自安排其他人员代课。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因公差、出访、参加学术会议或意外事情需要调课或请人替课,必须经院、系主任批准。教师返校后必须根据调课计划安排补课。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负责对学生进行考勤。对于缺勤超过1/3的学生,按规定不允许其参加课程考试。对于经常迟到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将情况上报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 六、课堂教学要求和管理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必须在上课前2周填写《教学日历》,经教研室主任审核,院、系主管教学的主任审批后执行。审批后的《教学日历》要归入课程档案,同时公布供学生查看。 第十七条 每学期开课前1周,教学秘书应将课表和《学生考勤成绩登记册》等教学资料及时发放。任课教师必须按照安排课表准时到位上课,并坚持认真做好教学过程相关内容的记录。 第十八条 每门课程授课前,任课教师应向学生介绍本课程的教学安排和要求,包括:教学目标、主要教学内容和安排、作业和实验要求、考试要求、教材和参考资料、相关专业网站、课件网址和下载方法、学习注意事项等。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要逐轮备课,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和改革教学方法,努力增进教学效果。每次上课前,任课教师应保证教学提纲、教材、作业、课件到位。使用多媒体教学的教师应提前调试设备及课件,做好课前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上课时,任课教师要衣冠整洁,用语规范。鼓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合理应用多媒体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和效率。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坚持教书育人基本原则。要教育和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培养学生遵守纪律、勤奋学习、为社会做贡献的崇高思想品德。每位教师要注意收集和了解学生的学习困难和意见,及时帮助学生解决思想疑难问题,从思想上、学习上、生活上关心和爱护学生。 七、作业和实验的要求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必须根据课程教学目标和要求布置一定量的作业或实验,并及时批改和进行课堂讲评。由本院、系教师在同一学期开设同一门课程,原则上应有统一的作业要求和作业量(教学试点班可另行要求)。 第二十三条 学生平时作业或实验情况应登记为平时成绩。平时成绩作为评定学生课程总成绩的一个部分、按预先规定的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 第二十四条 各院、系应不定期抽查学生的作业,以了解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并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质量的依据之一。 八、课程考核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所有的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课程考核应根据课程大纲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六条 要加强课程的平时考核和必要的期中考核。各个单位根据课程特点决定是否采取统考形式。由本院、系教师在同一学期开设同一门课程,原则上应统一期末考核形式、试卷和批改标准(教学试点班可另要求)。 第二十七条 建立课程考试命题审题制度,严防出现“误题”。任课教师具有命题权,但命题之后的试卷必须经过教研室主任审定,院、系分管教学主任批准。 第二十八条 全校采用统一试卷格式和答卷格式。每门课程必须准备两套期末考试试卷,从中抽取一卷作为考试试卷,另一卷作为备用。 第二十九条 任课教师要按照教学大纲规定各类成绩比例和记分方式计算学生的课程总成绩。课程成绩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或四级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记分,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包括考勤、作业和实验成绩、期中考试成绩等)综合评定。百分制与四级制的换算标准是:优(85-100),良(70-84),及格(60-69),不及格(60以下)。不宜采用上述记分方法的课程,可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制,但必须在记分时注明两级记分制。 第三十条 考试结束3天内,任课教师应将考试成绩录入教学管理系统并打印一份纸质报表,签名、加盖公章后存档。任课教师应对期末考试试卷及时分析,针对教学存在的问题提出今后改进本课程教学,提高教学质量的措施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应主动配合系教学秘书,做好课程档案的建设工作。把教学大纲、教学日历、辅导材料、教材、习题集、考试试题、典型试卷、考试试卷分析、课程总结以及课程相关材料及时送交完整以归档。 九、实践教学要求及管理 第三十二条 担任实验教学的教师,应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或实验教材的要求组织实验教学,开课前要拟定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方案,不得擅自减少实验项目、学时和内容。实验课前教师要预做实验,全面把握实验中可能遇到或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教师应提前一周告知学生下次所进行的实验项目,并严格要求学生认真预习实验项目,在上课前让每个学生都了解实验的目的、内容、方法和步骤,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了解实验操作规程,强调注意事项特别是安全问题。实验进行时,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及时解决学生在实验中遇到的问题。实验完成后,教师应督促学生写出科学规范的实验报告,并根据学生的实验操作技能和实验报告等综合评定成绩。 第三十四条 布置课程设计或课程论文任务时,教师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及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事先拟定设计或论文的题目和要求。在教学中,既要严格要求学生,又要注意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学生能独立完成设计任务或论文写作任务,得到设计方法或科研能力的初步训练。 第三十五条 实习教学包括教学见习、教学实习及毕业实习等。各院、系应认真制订年度实习计划,落实实习单位,选派指导教师,年度实习计划应在年初报教务处。 第三十六条 各院、系必须提前一个学期确定实习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实习指导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实习大纲要求,编写出实习指导书,对实习的目的、内容、时间安排、注意事项等应作出明确的规定,不得随意取消或减少实习环节或内容。应提前到实习单位了解情况,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指导教师在实习期间,不得随意离开实习场所。 第三十七条 实习过程中,指导教师要加强指导、严格要求、以身作则,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和安全;要定期向实习单位负责人汇报学生实习情况,争取实习单位的帮助和指导,保证实习任务的完成;要认真指导学生写好实习报告,组织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实习结束后,要认真撰写实习工作总结,并向院、系负责人汇报。 第三十八条 各院、系应精心布置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任务,审查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和课题任务书,安排指导教师,协调处理毕业设计(论文)中的有关问题,组织答辩和成绩评定工作,向学校推荐参加“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选的毕业设计(论文)。 第三十九条 指导教师应指导学生选题,拟定任务书,明确主要参考资料或社会调查内容,规定学生应完成的资料查询、文献综述、实验数据获取等工作。负责指导学生做开题报告,开展调研、实验等各项工作。在毕业设计(论文)各环节中,必须按培养计划的规定保证指导答疑的学时数,采取多种方式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质量;在学生答辩前,对毕业设计(论文),包括设计说明书、计算统计资料、实验(社会调查)报告、图纸等进行严格审查,认真填写考核评语。 十、教学研究和管理 第四十条 教学研究包含教学经验、教学思想、教学改革情况、教学难点与重点、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研室管理与建设和教研课题研究等方面。各院、系应结合本学科的发展和实际情况,组织和推动本科课程合格检查,重点课程、精品课程建设,积极探索双语课程、网络课程等多种形式的课程建设,积极开展教学法研究。每学年应组织一次全系的教学经验交流会,总结成果,结合学校教学改革精神,提出下一学年教学改革计划和实施方案。各教研室应定期组织教学研究活动,一般每两周应安排一次,教研室主任应安排做好记录。 第四十一条 任课教师要围绕有效的课堂教学的构建,积极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手段的改革,强化学生学习能力的培养与发展,最大限度地激发和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自觉性;要注重研究讲课艺术,避免照本宣科、语言枯燥、言不达意;要注重课程组织方式的选择,注意调动学生参与教学过程或课堂教学,推动“师生互动”,避免“满堂灌”;要根据教学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修改和更新教学课件。 第四十二条 各院、系要制订对年轻教师培训和培养的规划和计划。要通过“传、帮、带”等形式,开展教材研究、探讨教学方法、分析疑难问题,以及开展读书报告、学习动态分析、听课等活动,指导年轻教师尽快适应教学工作。 十一、课程的教学效果评价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院、系必须建立“课程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课程教学质量的监控和评价方法包括:(1)听课;(2)教学检查;(3)期末教学评价;(4)领导约谈等。 第四十四条 各院、系必须建立和落实听课制度。主管教学院、系主任必须聘请有经验教师组成听课小组。对于新教师的课程和学生意见较大的课程要专门进行听课,并填写课程教学改进建议书;还可以通过听课,组织观摩优秀课程的教学,推广先进经验。 第四十五条 各院、系必须建立和完善“期中教学检查制度”。由院、系党政领导、教研室主任和教师代表组成期中教学检查小组,组织学生代表召开小型座谈会或问卷调查,了解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向任课教师反馈教学意见和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各院、系必须建立和完善教学评价制度。评价工作由主管教学主任负责,每学期期中教学检查时,系里应组织学生对教师进行教学质量及效果测评。 第四十七条 各院、系必须建立和落实“领导约谈制度”。当学生对任课教师有较多意见时,主管教学系主任应约见任课教师,反馈教学意见和提出建议。 第四十八条 凡教学达不到基本要求,或者教学效果特别差,学生反映特别强烈而又不加以改进,或者出现重大教学事故者,在职称评聘、岗位聘任以及表彰先进时将对其施行教学一票否决制。 十二、规范的实施和解释 第四十九条 各院、系可以根据本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