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澳门银银河官方网welcome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师生“舌尖上的安全”,建立完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集中用餐是指学校通过食堂供餐或者外购食品(包括从供餐单位订餐)等形式,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食品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集中用餐实行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分级管理、逐级落实的原则,建立教师、学生、办公室、宣传、教务、后勤、保卫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集中用餐坚持服务、公益、便利的原则,围绕食品采购、贮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各个关键环节,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营养健康。
第五条 学校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健康中国战略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校园食品安全责任,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副校长为副组长,学校办公室、宣传部、人事处、学生处、教务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工会、团委、学生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降低食品安全风险,提升营养健康水平。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后勤管理处。
第八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以及相关学院结合各自工作职能,协同做好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日常监督管理、隐患排查、宣传教育、人员培训、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九条 后勤管理处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规查处学校食品安全违规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报告或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建立并完善管理、监督机制,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听取师生对食堂、外购食品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组织师生代表参与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依法依规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条 校办公室、后勤处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提供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组织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相关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积极救治或联络配合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因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第十一条 宣传部、人事处、学生处、教务处、团委以及各学院应当协同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全民营养周、中国学生营养日、全国碘缺乏病防治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根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布的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标准,因地制宜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学校鼓励并支持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通过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形式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章食堂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委托后勤管理处通过引入社会力量承包经营、委托经营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食堂餐饮服务水平,努力满足师生员工多样化餐饮消费需求。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落实国家有关食堂物价补贴、水电补贴、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投入等政策,坚持经营食堂服务性公益性原则。
第十四条 后勤管理处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与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管理责任,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责任。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要的原则,对食品安全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第十六条 供应师生食品的学校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的食堂和配送餐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
第十七条 学校食堂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学校鼓励并支持学校食堂聘请营养专业人员,对膳食营养均衡等进行咨询指导,推广科学配餐、膳食营养等理念。
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定期接受培训与考核,学习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相关专业知识。
第十八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状况自查制度。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学校食堂应当立即整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及时向后勤管理处报告;必要时,经学校同意可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校验、原料采购至供餐全过程控制管理、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患有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应当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应当在学校食堂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加工操作直接入口食品前应当洗手消毒,进入工作岗位前应当配戴口罩、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不得有在食堂内吸烟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学校鼓励食堂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经营信息。
第二十二条 学校食堂应当具有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场所并保持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第二十三条 学校食堂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并配备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就餐区或者就餐区附近应当设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以及餐具、饮具的用水设施。
食品加工、贮存、陈列、转运等设施设备应当定期维护、清洗、消毒;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校验。
第二十四条 学校食堂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或者半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等,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置专间或者专用操作区,专间应当在加工制作前进行消毒,并由专人加工操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要的原则。学校自主经营食堂应当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学校食堂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供货者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准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相关凭证。
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查验许可相关文件,并留存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复印件或者其他凭证:
(一)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二)从食品经营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三)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直接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其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留存由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
(五)采购肉类的应当查验肉类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采购肉类制品的应当查验肉类制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第二十八条 学校食堂禁止采购、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学校食堂在加工前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食堂提供蔬菜、水果以及按照国际惯例或者民族习惯需要提供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学校食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第三十条 学校食堂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做到通风换气、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完好,并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冷冻设备,应当贴有标识,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当分柜存放。
食品库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三十一条 学校食堂应当设置专用的备餐间或者专用操作区,制定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人员操作规范;备餐操作时应当避免食品受到污染。食品添加剂应当专人专柜(位)保管,按照有关规定做到标识清晰、计量使用、专册记录。
学校食堂制作的食品在烹饪后应当尽量当餐用完,需要熟制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再次利用的,应当按照相关规范采取热藏或者冷藏方式存放,并在确认没有腐败变质的情况下,对需要加热的食品经高温彻底加热后食用。
第三十二条 学校食堂用于加工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半成品或者成品等的容器、工具应当从形状、材质、颜色、标识上明显区分,做到分开使用,固定存放,用后洗净并保持清洁。
学校食堂的餐具、饮具和盛放或者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
第三十三条 学校食堂加工制作的大型活动集体用餐,批量制售的热食、非即做即售的热食、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应当每餐次每种食品成品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应当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第三十四条 学校食堂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五条 学校食堂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当在餐后及时清除,并按照环保要求分类处理。
学校食堂应当设置专门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并明显标识,按照规定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按照规定交由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运输单位或者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采取措施,禁止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品处理区。
学校优先支持食堂在食品库房、烹饪间、备餐间、专间、留样间、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间等重点场所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
第三十七条 学校食堂应当开展明厨亮灶建设,通过视频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学校优先支持食堂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学校食堂建立公示制度。学校定期将食堂食品采购、带量食谱、饭菜价格、食品安全检查问题及整改结果等情况予以公示,接受师生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校食堂建立信息反馈渠道。设立食品安全投诉电话,学校定期公布投诉或举报的处理情况。
第四章外购食品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各单位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应当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权利和义务,存档备查;应当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随机进行外观查验和必要检验,并在供餐合同(或者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式。
第四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外购食品的,应当索取相关凭证,查验产品包装标签,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条件。不能即时分发的,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
第五章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与应急处置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相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一)学校积极救治或联络配合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开展事故有关因素流行病学调查;
(二)后勤管理处立即停止相关食堂供餐,并按规定向学校报告情况;
(三)学校办公室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情况;
(四)后勤管理处封存食堂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五)后勤管理处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六)后勤管理处、人事处、学生处、相关学院积极配合相关政府部门对用餐师生进行调查,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
(七)宣传部、团委及时开展舆情关注、研判,做好信息发布、媒体联络、舆论引导等工作。
(八)保卫处做好校园安全稳定防控工作,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学校对食品安全管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隐匿、伪造、毁灭、转移不合格食品或者有关证据,逃避检查、使调查难以进行或者责任难以追究的;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或者未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保留现场的;
(四)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引入社会力量承包经营、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的签约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后勤管理处责令整改,并视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取消优先权处罚;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无条件终止承包经营或委托经营协议;涉及违法的,依法移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餐饮服务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
(二)未查验或者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
(三)采购、贮存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的;
(四)未按要求留样的;
(五)存在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所列违规行为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要求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