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高校:
根据国台办与省委、省政府对台工作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海峡两岸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合作先行先试,更好地为福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撑,按照“提高交流质量、提升合作层次”原则,我厅决定继续实施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包括“3+1”、“4+0”和“校校企”等三种合作办学模式。在高校申报基础上,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高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的实际,现公布2016年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先行先试,规范办学。为加快引进台湾优秀教师、优质课程资源,以及应用型办学理念,从2016年起,在继续试点举办“3+1”和“校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的基础上,增加“4+0”合作办学模式。今后,闽台联合培养人才项目要参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实施细则的申报条件、要求和相关规定,加快实现项目转型。
二、严格实施,执行到位。各高校要严格按照我厅公布的项目专业实施,不得随意更改或增设专业;严格执行我厅核定的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招生计划,不得随意扩大或追加招生计划;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的专业原则上应按我厅核定的招生计划录取,如招生计划确需在项目的专业之间进行适当调整,应按程序报我厅同意后方可执行。
三、明确职责,规范程序。从2017年起,我厅每年核准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的专业及其招生总计划,不再单独另行下达分专业招生计划。各高校要按核定的招生计划合理控制分专业招生规模,并在各自招生计划总盘中安排分专业招生计划后直接上报我厅。每年3月底前,各高校应将当年准备开设并招生的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及其人才培养方案,以及相关合作办学协议和拟申请的招生计划数上报我厅,经核准后方可执行。
四、加强建设,提升质量。各高校要明确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的建设目标和任务,用好用足我厅及有关部门出台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加强项目专业的内涵建设,切实保证人才联合培养的质量。
五、严格要求,强化管理。各高校要高度重视赴台师生在新形势下的思想教育工作,加强对两岸关系的认识;要配备素质高、能力强的带队教师和管理人员,加强对赴台学生的管理与指导;要增强赴台师生“两岸同根同源”意识,加快推进两岸和平统一大业的步伐。
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并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统一管理和负责项目建设的具体落实和实施,确保取得实效。今年,凡有增设“4+0”合作办学模式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的高校,请于11月30日前将人才方案、合作办学协议等有关材料,以及项目负责人的联系方式一并上报我厅对外合作处。经核准公布的专业可执行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的收费标准,请各高校按有关程序办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今年起,我厅将对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是否允许继续开设的重要依据。
其它事宜,请与我厅对外合作处联系,联系人:林正泳,联系电话:0591-87091413、87856880(Fax)。
附件:1.2016年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
2.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联系人回执
福建省教育厅
201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