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8〕9号)精神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规范我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经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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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3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8〕9号)精神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规范我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严格管理
校各级党政领导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和坚决贯彻上级有关外事政策和管理规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严肃性。进一步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严格审批,确保规范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计划报批制度
校外事办于每年12月按照“控制人数总量,以任务需要定人”的原则,编制我校教职工年度出国(境)计划草案,经校党委会研究审定后报南平市外侨办。出国(境)计划应包括出访任务、主要人员、时间、前往国家(地区)、邀请方和经费来源等内容。
三、严格掌握审批条件,从严控制因公出国(境)人员
(一)凡与因公出国(境)任务无直接关系,不主管有关业务的党政干部,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出国(境)考察和访问;凡可由专业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非专业人员出访。不得把因公出国(境)当作一种待遇。
(二)因公出国(境)组团要“少、小、精”。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精简节约的原则组团或选派出国(境)人员。任务要明确具体,人员要精干专业,可派可不派的一律不派,杜绝一般性参观考察,严禁公费出国(境)旅游等不正之风。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6人,严禁拆分组团或组织“团外团”。
(三)因公出国(境)时间应尽可能缩短,严禁随意增加顺访国家和地区、绕道往返或借故延长在外逗留时间。出访一国不超过5天,出访两国不超过8天,出访三国不超过10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
(四)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准的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
(五)除省外事部门已明确授权外,不得组织双跨团组,即跨地区、跨部门的出国、出境团。
四、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切实加强审批管理
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出访申请材料,要由所在院(部)负责人审核,再按程序报校相关职能部门和校领导审签并在校内公示栏或学校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后由校外事办报南平外侨办审核后转报省外事办审批。
五、严格执行外事纪律,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一)因公出国(境)团组要选派政治坚定、责任心强、有外事工作经验的同志担任团组负责人,并明确相关责任。
(二)加强对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对因公出国(境)人员要集中时间进行政策、形势、安全、外事和保密纪律的学习教育,凡违反外事纪律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肃处理。
(三)加强因公出国(境)专项经费的管理。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因公出国(境)经费纳入专项预算管理范围,不得挪用其它经费用于因公出国(境)。因公出国(境)人员报销费用时,应提供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及费用明细单据,不得报销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四)因公出国(境)人员出国护照、签证和往来港澳(台湾)通行证、签注等手续统一由外事办(台港澳侨办)专办员负责办理,严禁因公出国(境)人员自行办理出国(境)手续。
(五)因公团组回国(入境)后,出国(境)人员的因公出国(境)护照(通行证)必须在一周以内上交校外事办,并由校外事办根据具体情况上交南平市外侨办或校组织部统一管理。团组回国(入境)二周之内必须写出因公出国(境)情况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出国(境)的时间、地点、线路、活动日程安排、出国(境)任务的执行等情况。出访报告应在校内公示栏或学校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