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学校推进“放管服”工作的精神及相关要求,推行兼职财务助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财务助理的报账工作,切实提高财务工作效率,加强管理和监督,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助理,是指各二级学院负责统一办理报账业务的专(兼)职人员。
第三条 财务助理由二级学院依据本办法选任,报财务处审核备案。财务助理的聘任数量根据所在学院教师数按一定比例核定,原则上可以1—2名。
第四条 财务助理在工作中实行双重管理,人事归所在学院管理,报账业务接受财务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人员要求与岗位职责
第五条 财务助理岗位基本要求:
(一)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严守财经纪律。
(二) 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管理办法。
(三) 熟悉所属单位预算安排,熟练掌握财务报销审批业务流程。
(四) 全职在岗的教职工。
第六条 财务助理岗位基本职责:
(一)负责统一办理各二级学院财务报销业务(科研、教改可以指定专人办理)。
(二)协助二级学院负责人在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履职尽责,规范本单位经费使用及审批程序,接受师生监督。
(三)积极参加财务处组织的业务培训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熟悉常用财务基础知识,提升个人财会素养。
(四)解答所在二级学院师生员工对一般财务报账业务的咨询。
第七条 工作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取消财务助理的任用资格。
(一)对本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视而不见,不加以制止或者纵容,知情不报,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
(二)不坚持原则,不执行财务制度,或者指使、授意他人,或者按他人旨意违反财务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造成重大失误的;
(四)不诚信,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 报销业务受理审核
第八条 财务助理受理报销票据时,需对业务经办人员提交的原始凭证进行预审,包括: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复核经济业务金额的准确性;检查经办人、证明人(或验收人)和审批人签字是否完整;报销支出是否符合资金的用途;本单位审批程序是否完整等。
第九条 财务助理统一归集整理所在部门报销凭据,在网报系统录入后提交至财务处收件专岗,分发传递给会计审核无误后予以报账。原始凭证不准确、不完整或有涂改、有错误的,由财务助理退回业务经办人按要求补充、更正或更换后再重新递交办理;原始凭证不合法、不合规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考核办法
第十条 考核期限:按年度考核,在每年12月底完成。
第十一条 考核内容
按完成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教职工满意度等由财务处和二级学院进行综合评分。
第十二条 考核方法
财务助理完成工作量由财务处统计,并对报账质量、差错率进行考核评分,占比50%;财务助理完成工作的效率和教师满意度由所在学院进行考核,占比50%。具体考核办法由财务处会同人事处制定。
第十三条 考核等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具体标准:90分以上(含)为优秀,90分以下75分以上(含)为良好,75分以下60分以上(含)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次在年度考核中“合格”的财务助理,需解聘另选。
第五章 绩效分配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作为财务助理年终绩效分配的主要依据,以其所在学院年终绩效总额平均数为基数,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按平均数的30%分配,良好按25%分配,合格按20%分配,不合格不参与分配。
第十五条 财务助理绩效考核结果由财务处汇总,按程序审核审批后,从各二级学院年终绩效工资核定总额中分配。学院行政人员兼任财务助理的,该项绩效不在校行政编制核发数125%的限额之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