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规范财务管理,减少现金结算,加强财政监督,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南平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南财库〔2012〕13号)、《南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南平市公务卡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南政综〔2014〕170号)、《关于严格执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南财教便函〔2018〕1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卡的性质
(一)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教职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公务卡一律采用专用发行卡标识代码为“628”开头的银联标准卡,公务卡作为公务人员专用的银联标准信用卡,在发卡行总行统一的版面上加署“公务卡”字样。
(二)公务卡结算是学校教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现行财务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方式。
第三条 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一)公务卡限本人使用,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二)持卡人在未办理财务支出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支出还是个人消费行为所产生的债务、费用等均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透支款项利息、滞纳金等由持卡人承担。
(三)公务卡公务支出不允许透支提取现金,对透支提取现金的行为,视同个人消费行为。
(四)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并由持卡人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公务卡及密码均由持卡人个人保管。公务卡遗失、被盗或毁损后的挂失及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及时将新卡账号信息通知学校财务处。
(五)持卡人收到银行对账单后应及时核对,对公务消费交易有疑义的,可向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对报销金额有疑义的,可在学校财务处进行查询。
第四条 公务卡结算的范围
(一)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具体为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项目,详见附件“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二)凡结算范围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教职工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公对公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使用现金结算。需采用网购的,结算方式请绑定公务卡支付。
第五条 实施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现金管理
(一)学校实施公务卡结算方式后,除本条(二)所列范围外,不再办理现金支付。
(二)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二级单位领导审批与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使用现金结算:
1.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2.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零星支出,如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车票(一般为火车站、汽车站打印的车票,城市间交通的手撕无日期软票原则上不予报销)等;
3.其他特殊情况经省财政厅批准的支出项目。
第六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管理
(一)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报销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方法。
(二)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必须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和相对应的发票。
(三)教职工在办理报销手续时,公务卡消费支出需粘贴消费交易凭条(即刷卡POS机打印的小票,因会褪色,需复印一份,与原件同做报销附件)。
(四)财务人员登录公务卡支持系统,对公务消费的事项进行认证,经财务人员审核确认后报销款项转入公务卡。
(五)持卡人应及时将公务消费支出按规定程序提交财务处办理报销还款手续,以免因逾期还款给持卡人产生透支利息、滞纳金和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学校财务处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2.报销发票与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不符的支出;
3.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和利息等;
4.持卡人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报销还款,所造成的透支利息和滞纳金等;
5.持卡人将公务卡未妥善保管或遗失等,造成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或损失;
6.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七条 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公务卡使用管理的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对违反公务卡使用管理的行为,由持卡人负责,学校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八条 使用和管理责任
(一)持卡人责任
1.因公务卡涉及个人信用,持卡人应本着诚实守信和对所在单位和自己负责的态度,依规申领、妥善保管和使用公务卡。严禁违规使用公务卡,如恶意支付、套现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责任。
2.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并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日前及时还款。因办理报销或还款不及时、不完全还款等个人原因造成的透支利息、滞纳金和个人信用损失等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3.持卡人应保留好公务消费时个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和相应发票、支出明细等原始凭证,完整提交财务处办理报销。
4.持卡人应谨慎保管公务卡和密码,如遇调动、离职、退休等情况时,应妥善处理公务卡债权债务,主动注销公务卡。
5.遵守国家、地方相关部门及发卡行关于银行卡使用的其他管理规定。
(二) 持卡人所在二级单位责任
1.审核并汇总整理本单位申请办理公务卡人员的信息资料,保证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2.审核本单位持卡人刷卡公务支出和特殊事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批本单位项目经费中的公务支出事项。
3.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
(三)人事处管理责任
1.审核二级单位提交的办卡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工号、姓名、所属二级单位、职级等。
2.教职工离职时,人事处应确认《校内离职手续单》中是否有财务处公务卡管理岗人员签章,无签章的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3.教职工退休时,人事处应在该人员退休前一个月内通知财务处公务卡管理岗人员,由财务处公务卡管理岗人员提醒该人员在退休前办理公务卡注销及财务备案等手续。
(四)财务处管理责任
1.组织办理公务卡,负责公务卡管理支付系统的日常维护,及时更新公务卡持卡人信息。
2.审核持卡人提交的报销申请,及时办理公务卡支出业务的报销、还款、资金退回和其他业务。
3.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工作。
4.开展公务卡相关知识宣传工作。
第九条 对外籍教师、校聘教师、临时工、学生及因个人信用等原因,无法办公务卡的师生员工,在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条件下,请用本人的其他银行卡刷卡结算,并参照本办法条款办理报销业务。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 公务卡结算项目 | 备注 |
01 | 办公费 |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
02 | 印刷费 |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
03 | 咨询费 |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
04 | 手续费 |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
05 | 水电费 |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
06 | 邮电费 |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
07 | 物业管理费 |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
08 | 差旅费 |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
09 | 维修(护)费 |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
10 | 租赁费 |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
11 | 会议费 |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
12 | 培训费 | 指各类培训支出。 |
13 | 公务接待费 |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
14 | 专用材料费 |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
15 |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
16 | 其他交通费用 |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