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财政支持地方发展专项资金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原则
专项资金的安排坚持“择优促优、突出重点、扶持特色”的原则。
第二条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根据地方高校发展目标和建设规划确定年度申报项目,填写“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经专家组评审通过后,统一汇总上报中央财政部。
(二)省级财政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地方高校提交的申请书开展项目评估,编制《××省(区、市)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申请汇总表》,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文件、地方高校项目预算申请汇总表和专家评审意见。
(三)财政部对各地报送资料进行审核后,确定并下达项目预算。省级财政部门应在中央财政项目预算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预算批复到有关地方高校。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地方高校重点学科建设、教学实验平台建设、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等。
(一)特色重点学科建设
支持地方非“211工程”学校国家重点学科的学科方向、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条件建设等。
(二)省级重点学科建设
支持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基地条件建设。
(三)教学实验平台建设
支持基础教学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建设。对涉及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决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建设予以优先支持。
(四)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
支持高校科学构建科研和实践教学体系,建设科研平台、工程训练中心、创新基地和实训实践基地。
(五)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校园水、电、气、暖等主要基础设施更新和节能改造,校园网络基础建设,数字图书信息资源和共享平台建设。
(六)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
支持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师资队伍培训和学术交流,以及创新团队建设。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及预算执行,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专项资金项目年度预算一经审定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经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报财政部批准。
(二)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专项管理。项目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完成,如确因特殊情况当年未完成的,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津贴补贴、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捐赠赞助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四)在项目实施中,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当地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
分项目专账核算,对项目明细支出应建立台账,及时归集和反映各项目支出情况。
第六条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学校财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监督、检查和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项目应建议更正,拒不更正的不予办理;监察审计处对专项资金支出情况进行年度审计。
第七条地方高校应积极筹措资金用于相关的配套条件建设,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确保项目顺利完成。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