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院财字[2008]14号
为规范我校现金结算和改善现金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根据《会计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学校各种经济业务的办理,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并接受开户银行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现将按规定可以使用现金结算的业务范围通知如下: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在 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属于上述现金结算范围的支出,报销人可以根据需要向财务部门提取现金,超出上述现金结算范围的款项支付一律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在本通知下达之前借支现金并已发生的经济业务,请尽快到财务部门报账。本通知下发之后发生的经济业务,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二00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