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等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依照执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参照执行。
独立核算的高等学校校办产业的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的会计制度。
国家对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高等学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高等学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五、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的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六、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七、高等学校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可减少或合并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分设一级科目,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高等学校不得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高等学校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必须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八、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务管理体制的高等学校,可采用两级核算方式核算二级单位的收支;在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的前提下,具体核算办法由各高等学校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九、本制度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十、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试行。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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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
高等学校在年度终了前,应根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审工作要求,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年终清理结算,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账,编报决算。
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拨款数字
年终前,对财政部门、上级单位和所属各单位之间的全年预算数(包括追加追减和上、下划数字)以及应上交、拨补的款项等都应按规定逐笔进行清理结算,保证上下级之间的年度预算数、领拨经费数和上交、下拨数一致。
为了准确反映各项收支数额,凡属本年度的应拨、应交款项,应当在12月31日前汇达对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的高等学校对所属二级单位的拨款应截至12月25日为止,逾期一般不再下拨。
二、确定年度收支范围
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应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应按有关规定在年终前全部缴入财政专户。
凡属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用途如实列报。高等学校年度支出决算,一律以截至12月31日的本年实际支出数为准。
三、清理往来款项
高等学校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确实清理不完的,应分析未能清理的情况和原因。
四、核对银行存款和现金
高等学校年终应及时同开户银行对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应同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核对相符。对未达款项,应查明原因,及时予以调整。现金账面余额应同库存现金核对相符。
五、进行财产清查
年终前,高等学校应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盘盈、盘亏的,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作出处理,调整账务,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六、年终结账
高等学校在年终清理结算的基础上进行年终结账。年终结账包括年终转账、结清旧账和记入新账。
(一)年终转账。账目核对无误后,首先计算出各账户借方或贷方的12月份合计数和全年累计数,结出12月末的余额。然后,编制结账前的“资产负债表”,试算平衡后,再将各个收支账户的余额按规定的年终冲账办法,填制12月31日的记账凭单办理结账冲转。
(二)结清旧账。将转账后无余额的账户结出全年总累计数,然后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本账户全部结清。对年终有余额的账户,在“全年累计数”行下的“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再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年终余额转入新账,旧账结束。
(三)记入新账。根据本年度各账户余额,编制年终决算的“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将表列各账户的年终余额数(不编制记账凭单),直接记入新年度相应的各有关账户,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高等学校,其年终结账按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办理。
高等学校的决算经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批后,需调整决算数字时,应按规定的程序作相应调整。
第四部分 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的编报要求
(一)高等学校会计报表是反映高等学校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是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高等学校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资料,也是编制下年度高等学校财务收支计划的基础。高等学校必须认真做好会计报表的编审工作。
(二)高等学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附表及收支情况说明书等。高等学校应按本制度规定的格式、内容对外报送会计报表。对于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资金,应当按照经费提供单位的要求编报有关报表。
高等学校必须根据管理需要,建立定期的内部会计报告制度。
(三)高等学校会计报表应当根据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说明充分。
(四)高等学校会计报表应按规定期限报送各有关单位。月份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5日内报出;季度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按主管部门规定的限期报出。
二、会计报表的种类与格式
编 号 | 会计报表名称 | 编报期 |
资产负债表 | 月、年报 | |
收入支出表 | 月、年报 | |
支出明细表 | 年报 |
补充资料:
1.事业支出中财政拨款支出(用财政补助收入安排的支出)数为_____元。
其中:基本工资: 补助工资: 其他工资: 职工福利费: 社会保障费: 助学金:公务费: 设备购置费: 修缮费: 业务费: 其他费用:
2.事业支出中预算外资金支出(用预算外资金收入安排的支出)数为____元。
其中:基本工资: 补助工资: 其他工资: 职工福利费: 社会保障费: 助学金: 公务费: 设备购置费: 修缮费: 业务费: 其他费用:
上述支出项目可根据核定预算和实际使用情况,采用统计方法填列。
三、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1.资产负债表
一、高等学校资产负债表分月报和年报两种格式。月末资产负债表反映学校月末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的状况,年末资产负债表反映学校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状况。
二、本表“期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月或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年初资产负债表月报与上年年报规定的各项目名称和数字不相一致,应按规定进行调整后,再填入月报“期初数”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高等学校现金和银行存款合计数,编制年度报表时按“现金”和“银行存款”科目的年末余额合计填列。
编制月报时,本项目分为“现金”、“银行存款”两个项目。其中,“现金”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月末库存现金数,根据“现金”科目的月末余额填列;“银行存款”项目反映高等学校的月末银行存款数,按“银行存款”科目的月末余额填列。
2.“应收票据”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收到的未到收款期,也未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根据“应收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已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不包括在本项目内,其中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应在本表下端补充资料内另行反映。
3.“应收及暂付款”项目,反映高等学校应向各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及暂付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4.“借出款”项目,反映高等学校应向所属单位收回的周转金借款。本项目应根据“借出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材料”项目,反映高等学校年末材料的实际成本,包括专用材料、文具、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和教材书籍等。本项目应根据“材料”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6.“对外投资”项目,反映高等学校各类对外投资总额,编制年度会计报表时按“对校办产业投资”和“其他对外投资”两个科目的年末余额合计填列。
编制月报时,本项目分为“对校办产业投资”和“其他对外投资”两个项目。其中,“对校办产业投资”项目反映高等学校对校办产业的投资数,根据“对校办产业投资”科目的月末余额填列;“其他对外投资”项目反映高等学校除校办产业投资以外的对外投资数,根据“其他对外投资”科目的月末余额填列。
7.“固定资产”项目,反映高等学校的各种固定资产原价。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无形资产”项目,反映高等学校各项无形资产的原价扣除摊销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借入款项”项目,反映高等学校从财政、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借入尚未归还的各类借款。本项目应根据“借入款”科目所属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10.“应付票据”项目,反映高等学校对外发生债务时开出、承兑的尚未到期付款的应付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应付及暂存款”项目,反映高等学校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及暂存款”科目所属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12.“应缴财政专户款”项目,反映高等学校应缴未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数。本项目应根据“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应交税金”项目,反映高等学校应交未交的各种税金(多交数以“-”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代管款项”项目,反映高等学校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本项目应根据“代管款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5.“事业基金”项目,反映高等学校各类未指定用途,可由学校自行支配的净资产。本项目应根据“事业基金”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16.“固定基金”项目,反映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基金数。本项目应根据“固定基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7.“专用基金”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设置的,并按专门用途使用的资金。本项目应根据“专用基金”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18.“事业结余”项目,反映高等学校的事业收支结果。本项目根据“事业结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年末无余额。
19.“经营结余”项目,反映高等学校的经营成果。本项目应根据“经营结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0.“结余分配”项目,反映高等学校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的分配情况。本项目根据“结余分配”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年末无余额。
“待分配结余”项目是资产负债表月报表特有项目,按下述公式计算填列:待分配结余=事业结余+经营结余-结余分配。
21.“未完项目收支差额”项目,反映高等学校年末各类未完成项目的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差额。本项目应根据有关收入科目的年末余额计算填列。本项目为资产负债表年报特有项目。
22.“教育经费拨款”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收到的各类教育经费拨款。本项目应根据“教育经费拨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编制年报时,本项目年末余额并入“未完项目收支差额”项目填列。
23.“科研经费拨款”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收到的各类科研经费拨款。本项目应根据“科研经费拨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编制年报时,本项目年末余额并入“未完项目收支差额”项目填列。
24.“其他经费拨款”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收到的各类其他经费拨款。本项目应根据“其他经费拨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编制年报时,本项目年末余额并入“未完项目收支差额”项目填列。
25.“教育事业收入”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教育事业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教育事业收入”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编制年报时,本项目年末余额并入“未完项目收支差额”项目填列。
26.“科研事业收入”项目,反映高等学校各类四技科研服务收入总额。编制月报时,本项目应根据“科研事业收入”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编制年报时,本项目年末余额并入“未完项目收支差额”项目填列。
27.“经营收入”项目,反映高等学校从事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获得的经营收入。本科目应根据“经营收入”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编制年报时,本项目年末余额并入“未完项目收支差额”项目填列。
28.“上级补助收入”项目,反映高等学校获得的非财政补助资金。本项目应根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编制年报时,本项目年末余额并入“未完项目收支差额”项目填列。
29.“附属单位缴款”项目,反映高等学校各附属单位上缴给高等学校的收入。本项目应根据“附属单位缴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本项目年末无余额。
30.“其他收入”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收到的不包括在上述各类收入中的其他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编制年报时,本项目年末余额并入“未完项目收支差额”项目填列。
31.“拨出经费”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按核定的预算拨付给附属单位的财政补助经费。本项目应根据“拨出经费”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本项目年末无余额。
32.“教育事业支出”项目,反映高等学校开展教育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本项目应根据“教育事业支出”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年末无余额。
33.“科研事业支出”项目,反映高等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各类科研任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所发生的各类费用开支。本项目应根据“科研事业支出”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年末无余额。 34.“经营支出”项目,反映高等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经营支出”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年末无余额。
35.“上缴上级支出”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按规定的标准或比例上缴上级主管单位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上缴上级支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年末无余额。
36.“对附属单位补助”项目,反映高等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对附属单位补助”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年末无余额。
37.“结转自筹基建”项目,反映高等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结转自筹基建”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年末无余额。
2.收入支出表
一、本表反映高等学校在一定时期内的收入、支出情况。
二、本表“期(年)初数”栏应根据有关收支总账科目或明细科目的余额填列,如果本月或本年度收入支出表规定的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内容同上月、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月或上年年末收入支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月、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期(年)初数”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教育经费拨款”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收到的教育经费拨款。本项目应根据“教育经费拨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及其余额分析填列。其中,“本期数”栏根据“教育经费拨款”科目本期借贷发生额分析填列;“本期累计数”栏根据“教育经费拨款”科目从年初截至本期累计借贷发生额分析填列;“期末数”栏根据“教育经费拨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科研经费拨款”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收到的科研经费拨款。本项目应根据“科研经费拨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及其余额分析填列。其中,“本期数”栏根据“科研经费拨款”科目本期借贷发生额分析填列;“本期累计数”栏根据“科研经费拨款”科目从年初截至本期累计借贷发生额分析填列;“期末数”栏根据“科研经费拨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其他经费拨款”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收到的除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以外的其他经费拨款。本项目应根据“其他经费拨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及其余额分析填列。其中,“本期数”栏根据“其他经费拨款”科目本期借贷发生额分析填列;“本期累计数”栏根据“其他经费拨款”科目从年初截至本期累计借贷发生额分析填列;“期末数”栏根据“其他经费拨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4.“上级补助收入”项目,反映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获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情况。本项目应根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及其余额分析填列。其中,“本期数”栏根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本期借贷发生额分析填列;本期累计数”栏根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从年初截至本期累计借贷发生额分析填列;“期末数”栏根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5.“教育事业收入”项目,反映高等学校通过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教育事业收入情况。本项目应根据“教育事业收入”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及其余额分析填列。其中,“本期数”栏根据“教育事业收入”科目本期借贷发生额分析填列;“本期累计数”栏根据“教育事业收入”科目从年初截至本期累计借贷发生额分析填列;“期末数”栏根据“教育事业收入”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6.“科研事业收入”项目,反映高等学校通过开展科研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本项目应根据“科研事业收入”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及其余额分析填列。其中,“本期数”栏根据“科研事业收入”科目本期借贷发生额分析填列;“本期累计数”栏根据“科研事业收入”科目从年初截至本期累计借贷发生额分析填列;“期末数”栏根据“科研事业收入”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7.“经营收入”项目,反映高等学校通过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本项目应根据“经营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及其余额分析填列。其中,“本期数”栏根据“经营收入”科目本期借贷发生额分析填列;“本期累计数”栏根据“经营收入”科目从年初截至本期累计借贷发生额分析填列;“期末数”栏根据“经营收入”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8.“附属单位缴款”项目,反映高等学校附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给学校的收入。本项目应根据“附属单位缴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及其余额分析填列。其中,“本期数”栏根据“附属单位缴款”科目本期借贷发生额分析填列;“本期累计数”栏根据“附属单位缴款”科目从年初截至本期累计借贷发生额分析填列;“期末数”栏根据“附属单位缴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9.“其他收入”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收到的不包括在上述各类收入中的其他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及其余额分析填列。其中,“本期数”栏根据“其他收入”科目本期借贷发生额分析填列;“本期累计数”栏根据“其他收入”科目从年初截至本期累计借贷发生额分析填列;“期末数”栏根据“其他收入”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0.“收入合计”项目,反映高等学校各类收入总额。本项目为本表中各类收入项目各栏次金额的合计数。
11.“拨出经费”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按核定的预算拨付给附属单位的财政补助资金。本项目应根据“拨出经费”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及其余额分析填列。其中,“本期数”栏根据“拨出经费”科目本期借贷发生额分析填列;“本期累计数”栏根据“拨出经费”科目从年初截至本期累计借贷发生额分析填列;“期末数”栏根据“拨出经费”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2.“教育事业支出”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教育事业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总额。本项目应根据“教育事业支出”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及其余额分析填列。其中,“本期数”栏根据“教育事业支出”科目本期借贷发生额分析填列;“本期累计数”栏根据“教育事业支出”科目从年初截至本期累计借贷发生额分析填列;“期末数”栏根据“教育事业支出”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3.“科研事业支出”项目,反映高等学校科研事业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总额。本项目应根据“科研事业支出”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及其余额分析填列。其中,“本期数”栏根据“科研事业支出”科目本期借贷发生额分析填列;“本期累计数”栏根据“科研事业支出”科目从年初截至本期累计借贷发生额分析填列;“期末数”栏根据“科研事业支出”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4.“上缴上级支出”项目,反映高等学校实际发生的上缴上级主管部门的支出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上缴上级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及其余额分析填列。其中,“本期数”栏根据“上缴上级支出”科目本期借贷发生额分析填列;“本期累计数”栏根据“上缴上级支出”科目从年初截至本期累计借贷发生额分析填列;“期末数”栏根据“上缴上级支出”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5.“对附属单位补助”项目,反映高等学校实际发生的补助附属单位的支出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对附属单位补助”科目的发生额及其余额分析填列。其中,“本期数”栏根据“对附属单位补助”科目本期借贷发生额分析填列;“本期累计数”栏根据“对附属单位补助”科目从年初截至本期累计借贷发生额分析填列;“期末数”栏根据“对附属单位补助”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6.“结转自筹基建”项目,反映高等学校实际发生的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基本建设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结转自筹基建”科目的发生额及其余额分析填列。其中,“本期数”栏根据“结转自筹基建”科目本期借贷发生额分析填列;“本期累计数”栏根据“结转自筹基建”科目从年初截至本期累计借贷发生额分析填列;“期末数”栏根据“结转自筹基建”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7.“经营支出”项目,反映高等学校用于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经营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及其余额分析填列。其中,“本期数”栏根据“经营支出”科目本期借贷发生额分析填列;“本期累计数”栏根据“经营支出”从年初截至本期累计借贷发生额分析填列;“期末数”栏根据“经营支出”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8.“支出合计”项目,反映高等学校实际发生的各类支出总额。本项目为本表中各类支出项目各栏次金额的合计数。
19.“收支差额”项目为本表中“收入合计”项目与“支出合计”项目各栏次金额相减的差额。“收入合计”项目大于“支出合计”项目,在本表中用“+”表示;“收入合计”项目小于“支出合计”项目,在本表中用“————”表示。
3.支出明细表
一、本表反映高等学校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类支出的详细情况。
二、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教育事业支出”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教育事业支出的具体内容。本项目应根据“教育事业支出”科目的所属明细科目的累计发生额分析填列。
2.“科研事业支出”项目,反映高等学校实际发生的科研事业支出的具体内容。本项目应根据“科研事业支出”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累计发生额分析填列。
3.“上缴上级支出”项目,反映高等学校实际发生的上缴上级主管部门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上缴上级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填列在“其他费用”中。
4.“对附属单位补助”项目,反映高等学校实际发生的补助附属单位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对附属单位补助”科目的发生额,填列在“其他费用”中。
5.“结转自筹基建”项目,反映高等学校实际发生的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基本建设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结转自筹基建”科目的发生额,填列在“其他费用”中。
6.“经营支出”项目,反映高等学校经营支出的具体内容。本项目应根据“经营支出”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累计发生额分析填列。
7.“支出合计”项目,反映高等学校实际发生的各类支出总额,本项目为本表中各类支出项目各栏次金额的合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