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09-05-09浏览次数:73

根据会计处理及时性、配比性的规定以及上级部门检查要求,现对发票报销期限做如下规定:

1、需要报销的发票,原则上在当年报销。

2、当年票据未能在当年报销的,延长至下年度6月底之前报销,71后不再办理以前年度票据的报销。

3、对于从个人科研费中报销的票据实行在两年内报销的原则,即本年度可以报销上一年度以及本年度内的票据。

42008年度未报销的票据,请于20096月底之前报销完毕,过后不再报销。

5、对于学费、基建等跨年限较长的发票由财务人员依据具体情况审核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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