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部门:
为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学校资金管理,提升学校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根据校长办公会议及党委会议有关精神,将“清欠”工作纳入学校常规工作,坚决贯彻相关法规政策,力求从根本上杜绝欠款问题。以清收借款、追讨资金、及时报账为清欠重点,以“谁借款、谁经办、谁负责、谁清欠”的原则,强化责任意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清欠工作落实。
二、管理办法
1、凡经办人(原则上必须是编内人员)为完成相关工作以个人名义办理的各项借款及属个人的差旅费等借款超过1个月未及时冲账的(寒暑假顺延,下同),次月起从借款人工资及年终绩效中逐步全额扣回,若超过3个月仍未扣完借款且借款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财务处将其未还款金额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继续从借款人工资及年终绩效中合并扣款,直至扣完欠款数。
2、凡属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攻读博士、硕士等,向学校暂借的学费,借款期限为三年;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参加访问学者等,向学校暂借的学费,借款期限为一年;逾期未及时冲账的,参照本文管理办法第一条处理。
3、凡借款责任人超过一个月仍未办理还款手续的,在旧借款结清前,欠款人及所在部门不得再进行新的借款。
4、后勤处及基建办应履行部门岗位职责,加大基建工程和修缮项目历史挂账的清理力度,按规定及时做好基建项目工程及修缮项目的送审资料收集工作。监察审计部门和财务部门及时配合做好项目结算审核和财务决算工作,确保基建工程和修缮项目决算及时完成,避免产生新的久挂不决的项目,从源头杜绝基建呆账的形成。
5、人事处协助做好调动及离退休人员的借款清欠工作,进一步完善调动及退休人员离校手续的办理,将无欠款列为离校手续的必备项目,在确认无欠款后方准予办理有关离校手续。
6、监察审计部门对做好个人借款清欠和未决算的基建项目挂账清理工作进行督查,并对经多次催讨欠借不还且情节严重的借款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对于个别确有特殊情况暂时不能冲账的,借款人应以书面报告形式报经所在院部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批后递交纪检监察审计处。
三、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