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银银河官方网welcome个人借款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15-07-02浏览次数:104


为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学校资金管理,提升学校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根据校长办公会议及党委会议有关精神,严格个人借款管理,坚决贯彻相关法规政策,力求从根本上杜绝超期欠款问题。以清收借款、追回资金、及时报账为清欠重点,以“谁借款、谁经办、谁负责、谁清欠”的原则,强化责任意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个人借款及时归还。

二、管理办法

1、为进一步加强借款管理,按照审计、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及公务卡使用等要求,出差、会议、培训、读博、访学等个人业务均应按相关规定凭发票据实报销,不得办理个人借款。会费、零星商品采购、科研测试费、论文版面费等业务因特殊情况达不到使用公务卡支付条件(一般为收款单位在异地,付款人未在收款单位所在地办理业务),金额在2000元内的业务,按程序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可办理转账借款;超过2000元的业务借款需附合同协议,按程序报校长审批同意后办理转账借款。学生竞赛报名费需附参赛通知并经校领导审批同意办理转账借款。大型考务费、教工食堂、专家楼周转金、寒暑假护校人员补贴(保卫处、后勤处)、保险费和学校水电费等无托收承付业务,按学校规定程序报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可办理借款。除上述情况外原则上不得办理其他借款。

2、凡经办人(原则上必须是在编在岗人员)为完成相关工作以个人名义办理的各项借款超过1个月未及时冲账的(寒暑假顺延,下同),次月起从借款人工资及学校发放的所有个人收入中逐步全额扣回,若超过3个月仍未扣完借款且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财务处将其未还款金额按照现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合并欠款从借款人工资及年终绩效等中扣款,直至扣完欠款数。

3、凡借款责任人超过一个月仍未办理还款手续的,在旧借款结清前,欠款人及其所在部门不得再进行新的借款。

4、后勤处及基建办应加大基建工程和修缮项目历史挂账的清理力度,按规定及时做好基建项目工程及修缮项目的送审资料收集工作。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财务部门及时配合做好项目结算审核和财务决算工作,确保基建工程和修缮项目决算及时完成,避免产生新的久挂不结的项目,从源头杜绝基建呆账的形成。

5、人事处协调处理好调动及退休人员的借款清欠工作,进一步完善调动及退休人员离校手续的办理,将无欠款列为离校手续的必备项目,在确认无欠款后方准予办理有关离校手续。

6、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做好个人借款清欠和未决算的基建项目挂账清理工作进行督查,并对经多次催讨欠借不还且情节严重的借款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对于个别确有特殊情况暂时不能归还借款的,借款人应以书面申请报告形式说明延期还款原因、明确延期还款时间,经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报分管领导、校长审批同意后递交纪检监察审计处和财务处。

三、学校之前其他借款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四、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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